进口废物原料登记
分类: 全套代理
发布时间: 2010-06-25 14:23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52号公告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登记申请。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一、收货人办理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共3页,内容应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填写须知》填写并打印完成,应提供正本。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指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
(5) 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指企业所有部门设置及其岗位职责,应具体说明负责质量控制、培训等部门的设置及岗位职责。
(6) 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指企业为保证货物符合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而制定的工作程序、制度,包括供货商或被代理企业的选择、货物采购及合同签订、人员培训、不合格货物的处置等。
已获得ISO9001或ISO14001体系认证的申请企业只需提供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7) 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
(8) 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指与申请企业进行废物原料贸易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该境外供货企业的印章和法人的签名。
(9) 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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